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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登錄號碼。 五、業別及項目。 六、專業機構名稱。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號編列。 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換發或補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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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