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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進口販賣業者,其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用機器及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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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