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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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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