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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防焰標示之樣式如附表一,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防焰標示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及洗濯處理種類,採張貼、縫製、鑲釘、崁釘或懸掛等附加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顯著處;其附加方式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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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