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第3條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指製造合板以外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二、防焰處理業:指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防焰物品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