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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第3條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指製造合板以外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二、防焰處理業:指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防焰物品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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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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