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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9條

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 一、軍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 二、士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 三、士兵懲罰: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權責長官應依違紀行為人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其懲罰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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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