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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5條

剝奪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除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前服役年資計算。但被付懲戒人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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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