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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9條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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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