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20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0條

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