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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2條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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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