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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1條

軍官、士官對國家著有勳績或死事壯烈者,得於其身後追晉或追贈官階,不受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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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