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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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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6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 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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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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