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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5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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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