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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5條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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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