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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3條

軍官之敘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核敘相當官階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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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