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退伍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現役最大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
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三、病傷退伍 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由人事權責單位
,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四、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檢討員
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
經管單位核定之。
五、因停退伍 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之。
六、現役限齡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前項退伍軍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