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前條退伍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現役最大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 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三、病傷退伍 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由人事權責單位 ,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四、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檢討員 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 經管單位核定之。 五、因停退伍 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之。 六、現役限齡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前項退伍軍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