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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僱用下列各款之一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 工)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以下簡稱雇主):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前項第二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項失業勞工未曾就業者,其失業期間計算,自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中 心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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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業。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業。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第4條雇主僱用第二條之失業勞工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第5條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第6條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第7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第8條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助。前項情形,如…第9條雇主有前條經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僱用獎助。第10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本辦法僱用獎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中央主…第11條有關申請僱用獎助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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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