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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5條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 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 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十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 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 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 主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 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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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雇主僱用第二條之失業勞工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僱用下列各款之一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業。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第4條雇主僱用第二條之失業勞工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第6條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第7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第8條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助。前項情形,如…第9條雇主有前條經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僱用獎助。第10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本辦法僱用獎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中央主…第11條有關申請僱用獎助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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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