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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8條

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時,應繳回已 領取之僱用獎助。 前項情形,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 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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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