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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7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 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八、違反本法第七條及本辦法之規定者。 九、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十、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十一、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十二、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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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僱用下列各款之一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業。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第4條雇主僱用第二條之失業勞工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第5條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第6條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第8條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助。前項情形,如…第9條雇主有前條經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僱用獎助。第10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本辦法僱用獎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中央主…第11條有關申請僱用獎助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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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