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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6條

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 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雇主領取前項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 五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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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