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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 第3條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 業。
第二條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 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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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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