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 第3條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 業。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 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