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第35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