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