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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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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