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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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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