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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所定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額,得由主管機關依經濟發展情形,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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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