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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6條

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 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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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