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第4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4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