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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第10條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核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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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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