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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一、買受人已申請核准案件,尚未逾核准有效期限。 二、買受人有其他已受理或審核中之申請案件。 三、不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四、逾前條規定補正期限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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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