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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第11條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1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申請案件,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買受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註銷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申請廢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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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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