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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 二、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三、應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或申請之事項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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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