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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 第2條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三、買受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方,或已依法繼受者。 四、出賣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賣方。如建物與土地分屬不同出賣人者,為建物買賣契約之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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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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