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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3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者,於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應以書面向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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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