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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系統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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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