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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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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