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