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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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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沒入銷毀或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其範圍及於相同有效日期或批號之產品;未標示有效日期或批號無法辨識者,其範圍及於全部產品;其為來源不明而無法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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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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