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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二、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三、標示之日期: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 四、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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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完…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完…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指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性生物者,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名稱與食品…
第8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製造廠商,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製…
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
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前項原…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前項原…
第19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標示…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不具啟…
第22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定品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稱主要成分或成分,指食品用洗潔劑中具消毒、清潔作用者。
第27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第二…
第28條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其內容如下:一、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第30條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第31條
本細則除第二十二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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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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