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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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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