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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具啟封辨識性。 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三、非密封。 四、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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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