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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生產區,應擬具生產區規劃書,刊登於地方政府公報、網站,及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辦理公開說明會。 前項生產區規劃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名稱及規劃目的。 二、位置及範圍示意圖: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及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圖謄本,並標繪出生產區範圍。 三、生產區內土地使用清冊。 四、生產區總面積及現有魚塭面積。 五、生產區現況分析:應包括生產區內土地使用現況說明、近三年地下水位與地層下陷情形、現有供水及排水情形及現有養殖產業之運作情形。 六、養殖計畫:應包括未來產業運作之規劃、需水量推估、不足水源及新水源開發計畫、生產區排水系統規劃及對既有排水系統影響評估。 七、生產區管理規劃。 八、其他有關生產區事項。 第一項公開展覽期間,任何人得以書面提供意見,並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公開說明會紀錄及彙整相關意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生產區規劃書,並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審查時並應審酌前項之會議紀錄及相關意見。 前項審查通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生產區範圍,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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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規劃設置為養殖漁業生產區(以下簡稱生產區)…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生產區時,應調查轄區現有魚塭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及水源等現況…第5條經公告設置之生產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漁民(業)團體建議,修…第6條經公告設置之生產區土地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土地所…第7條生產區內之農業用地涉及休閒農業、綠能及養殖產、製、儲、銷等利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輔導生產區發展,得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工作…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生產區發展,得編列預算,輔導推動下列生產區事務:一、生產技術研…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託漁民(業)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一、…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區考核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考核以一…第12條本準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區,視同依本準則公告設置之生產區,其修正、廢止與生產區之…第13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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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