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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34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
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 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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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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