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4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 (三)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 五、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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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