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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1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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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一、有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第3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學校藝術才能班因…
第4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
第5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
第5-1條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
第5-2條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
第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
第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
第8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一、有第…
第10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
第12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第13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發給本…
第14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享有兼任…
第15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第1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
第16-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
第16-2條
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之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
第1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
← 第17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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