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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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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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