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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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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