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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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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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