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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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